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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招标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者按:此前,为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发布,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宣传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详见链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标公告必须公布中标人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7、第47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和订立合同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8、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关于修改《招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推荐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中说明确定中标人的原因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注:第55条的修正案是所有修正案中变化最大的一项。修正前的规定是”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后,除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外,招标人还可以通过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新修改的目的是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返还给招标人,使中标方式多样化,取消招标目前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值得承认。2.在第5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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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告,《招标法》修正案和《招标法实施条例》旨在对招标领域进行“分权”改革。但是,许多专家仍然认为“权力下放”在于简化行政和下放权力,这项修正案的重点是:本项目在合同后期的实施并未规范前期的招标过程。中国的“发布、管理、服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